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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則

114學年起入學適用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修正後全文)

101.02.13.100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04.20.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5.101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8.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18.103學年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05.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7.105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03.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1.07 108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04.22 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4.30 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3.11 112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14.02.14 113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畢業總學分數:34學分。

二、必修學分數:9學分,包含論文4分。

第三條 修課規定:

學生得依學習或論文之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課程至多6學分。惟必修及核心課程不得至外校或外系選修。

第四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一、  學生於入學前,曾於本校推廣部修習本學程碩士學分課程,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得申請抵免。

二、  學生於入學前,在校內外研究所或他校推廣部修習之碩士學分,倘課程名稱及內容相符,且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學程所開課程,得申請抵免,合計最多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不含論文)之三分之二為限

三、  學生須於入學當學期提出抵免申請,填妥抵免科目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與課程大綱,經由授課教師與學程主任認定即同意後始得抵免。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13學年起入學適用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01.02.13.100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04.20.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5.101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8.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18.103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05.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7.105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03.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1.07 108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04.22 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4.30 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3.11 112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畢業總學分數:34學分。
          二、必修學分數:6學分,包含論文4學分。
          三、必選學分數:18學分(含社會統計或質化研究法至少修習2學分)
第三條  修課規定:
學生得依學習或論文之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課程至多6學分。惟必修及核心課程不得至外校或外系選修。
第四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一、 學生於入學前,曾於本校推廣部修習本學程碩士學分課程,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得申請抵免。
          二、 學生於入學前,在校內外研究所或他校推廣部修習之碩士學分,倘課程名稱及內容相符,且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學程所開課程,得申請抵免,合計最多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不含論文)之三分之二為限。
          三、 學生須於入學當學期提出抵免申請,填妥抵免科目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與課程大綱,經由授課教師與學程主任認定即同意後始得抵免。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09學年起入學適用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01.02.13.100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04.20.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5.101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8.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18.103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05.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7.105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03.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1.07 108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04.22 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4.30 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畢業總學分數:34學分。

    二、必修學分數:6學分,包含論文4學分。

    三、 必選學分數:18學分(含社會統計或質化研究法至少修習2學分)

第三條 修課規定:

    學生得依學習或論文之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課程至多6學分。惟必修及核心課程不得至外校或外系選修。

第四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一、學生於入學前,曾於本校推廣部修習本學程碩士學分課程,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得申請抵免。

 二、學生於入學前,在校內外研究所或他校推廣部修習之碩士學分,倘課程名稱及內容相符,且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學程所開課程,得申請抵免,合計最多以6學分為限。

 三、學生須於入學當學期提出抵免申請,填妥抵免科目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與課程大綱,經由授課教師與學程主任認定即同意後始得抵免。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07學年起入學適用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01.02.13.100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04.20.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5.101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8.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18.103學年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05.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7.105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03.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畢業總學分數:36學分。

    二、必修學分數:6學分,包含論文4學分。

    三、 必選學分數:18學分(含社會統計或質化研究法至少修習2學分)

第三條 修課規定:

    學生得依學習或論文之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課程至多6學分。惟必修及核心課程不得至外校或外系選修。

第四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一、學生於入學前,曾於本校推廣部修習本學程碩士學分課程,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得申請抵免。

 二、學生於入學前,在校內外研究所或他校推廣部修習之碩士學分,倘課程名稱及內容相符,且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學程所開課程,得申請抵免,合計最多以6學分為限。

 三、學生須於入學當學期提出抵免申請,填妥抵免科目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與課程大綱,經由授課教師與學程主任認定即同意後始得抵免。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06學年(含)以前入學適用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01.02.13.100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04.20.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5.101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8.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18.103學年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05.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畢業總學分數:36學分。

    二、必修學分數:10學分,包含論文4學分。

    三、必選學分數:18學分(含社會統計或質化研究法至少修習2學分)

第三條 修課規定:

    學生得依學習或論文之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課程至多6學分。惟必修及核心課程不得至外校或外系選修。

第四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一、學生於入學前,曾於本校推廣部修習本學程碩士學分課程,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得申請抵免。

 二、學生於入學前,在校內外研究所或他校推廣部修習之碩士學分,倘課程名稱及內容相符,且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學程所開課程,得申請抵免,合計最多以6學分為限。

 三、學生需於入學當學期提出抵免申請,填妥抵免科目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與課程大綱,經由授課教師與學程主任認定即同意後始得抵免。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22/09/23
修業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