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修業規則

113學年起入學適用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01.02.13.100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04.20.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5.101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8.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18.103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05.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7.105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03.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1.07 108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04.22 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4.30 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3.11 112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畢業總學分數:34學分。
          二、必修學分數:6學分,包含論文4學分。
          三、必選學分數:18學分(含社會統計或質化研究法至少修習2學分)
第三條  修課規定:
學生得依學習或論文之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課程至多6學分。惟必修及核心課程不得至外校或外系選修。
第四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一、 學生於入學前,曾於本校推廣部修習本學程碩士學分課程,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得申請抵免。
          二、 學生於入學前,在校內外研究所或他校推廣部修習之碩士學分,倘課程名稱及內容相符,且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學程所開課程,得申請抵免,合計最多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不含論文)之三分之二為限。
          三、 學生須於入學當學期提出抵免申請,填妥抵免科目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與課程大綱,經由授課教師與學程主任認定即同意後始得抵免。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09學年起入學適用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01.02.13.100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04.20.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5.101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8.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18.103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05.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7.105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03.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1.07 108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04.22 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4.30 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畢業總學分數:34學分。

    二、必修學分數:6學分,包含論文4學分。

    三、 必選學分數:18學分(含社會統計或質化研究法至少修習2學分)

第三條 修課規定:

    學生得依學習或論文之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課程至多6學分。惟必修及核心課程不得至外校或外系選修。

第四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一、學生於入學前,曾於本校推廣部修習本學程碩士學分課程,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得申請抵免。

 二、學生於入學前,在校內外研究所或他校推廣部修習之碩士學分,倘課程名稱及內容相符,且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學程所開課程,得申請抵免,合計最多以6學分為限。

 三、學生須於入學當學期提出抵免申請,填妥抵免科目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與課程大綱,經由授課教師與學程主任認定即同意後始得抵免。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07學年起入學適用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01.02.13.100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04.20.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5.101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8.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18.103學年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05.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7.105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4.18.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03.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畢業總學分數:36學分。

    二、必修學分數:6學分,包含論文4學分。

    三、 必選學分數:18學分(含社會統計或質化研究法至少修習2學分)

第三條 修課規定:

    學生得依學習或論文之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課程至多6學分。惟必修及核心課程不得至外校或外系選修。

第四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一、學生於入學前,曾於本校推廣部修習本學程碩士學分課程,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得申請抵免。

 二、學生於入學前,在校內外研究所或他校推廣部修習之碩士學分,倘課程名稱及內容相符,且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學程所開課程,得申請抵免,合計最多以6學分為限。

 三、學生須於入學當學期提出抵免申請,填妥抵免科目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與課程大綱,經由授課教師與學程主任認定即同意後始得抵免。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06學年(含)以前入學適用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01.02.13.100學年度第1次課程委員會訂定

101.04.20.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26.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5.101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22.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8.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18.103學年第1次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05.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畢業總學分數:36學分。

    二、必修學分數:10學分,包含論文4學分。

    三、必選學分數:18學分(含社會統計或質化研究法至少修習2學分)

第三條 修課規定:

    學生得依學習或論文之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課程至多6學分。惟必修及核心課程不得至外校或外系選修。

第四條 學分抵免規定:

 一、學生於入學前,曾於本校推廣部修習本學程碩士學分課程,且成績達70分及格者,得申請抵免。

 二、學生於入學前,在校內外研究所或他校推廣部修習之碩士學分,倘課程名稱及內容相符,且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學程所開課程,得申請抵免,合計最多以6學分為限。

 三、學生需於入學當學期提出抵免申請,填妥抵免科目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與課程大綱,經由授課教師與學程主任認定即同意後始得抵免。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學程委員會、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22/09/23
修業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