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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學位考試辦法

輔仁大學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學位考試辦法

102.03.19.101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通過

107.01.19.106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通過

107.06.19.106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通過

107.10.11.107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通過

108.01.03.107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通過

109.10.21.109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通過

110.06.11.109學年度第2次學程委員會通過

110.12.30.110學年度第1次學程委員會通過

壹、為協助本學程碩士在職專班學生順利進行論文,取得碩士學位,特制訂本辦法。

貳、學位考試分「論文計畫書口試」及「畢業論文口試」兩階段。

參、「論文計畫書口試」規定:

一、 申請資格:修畢「非營利組織理論專題」必修課程者

二、 申請時間:口試時間兩星期前向學程主任提出申請。

三、 口試時間:由申請人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協調之。

四、 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論文計畫書口試申請表一份。

(二)碩士在職專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五、 口試成績:論文計畫書口試成績分為「通過」與「不通過」兩種,有二分之一()以上口試委員評定為「不通過」時,口試成績為「不通過」。未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者,得於修業年限屆滿前的任一學期,於計畫書口試申請時間內申請重考。

肆、「畢業論文口試」之相關規定:

一、   申請資格:論文計畫書口試通過,修畢應修科目學分,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以申請畢業論文口試者。106學年度起入學生,需檢附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修課證號,始得申請學位口試。

二、   申請時間:口試時間兩星期前向學程主任提出申請。

三、   口試時間:

(一)由申請人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協調之。

(二)上學期於131日前;下學期於731日前。

四、   申請「畢業論文口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畢業論文口試同意表一份。

(二)碩士在職專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之修課證號(106學年起入學生適用)

(四)論文原創性檢測報告一份(比對結果不得高於20%)。

五、   口試成績:

(一)口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口試委員評定為不及格時,口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二)口試成績不及格者,若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得於修業年限屆滿前申請重考。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三)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該論文成績以零分計算,且不得申請重考,並勒令退學。

伍、口試委員:

一、論文計畫書口試委員得與畢業論文口試委員相同。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凡接受本校聘書且尚在聘約期限內之兼任教師視同校內委員。申請人之研究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四、各考委員於聘任時,若與研究生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應予迴避。

五、所有委員之最高學歷不得均為同校同一系所。

六、口試委員的名單由指導教授建議,再經學程主任核定。

七、依論文性質需要,必要時學生得另請一位教授共同指導論文,但在論文口試時,指導教授與共同指導教授只能視為一份成績。

八、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九、若指導教授非學程之授課教師,則口試委員之組成須至少含一位學程授課教師。

陸、論文指導相關規定:

一、指導教授之資格:

指導教授以支援本學程課程授課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學程主任同意,得邀請非在本學程授課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擔任之。

二、指導教授之確定與輔導制度:

(一)學生應於碩一下學期五月中旬至碩二上學期九月底前商請本校支援本學程課程授課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並向學程辦公室提出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休學生,從入學第三學期開始找指導教授,第三學期結束前應找到指導教授。

(三)指導教授同時為學生導師,負責輔導學生論文與學業等事務。

(四)針對碩二上找尋指導教授中及碩二上仍無法找到指導教授之學生,由學程主任輔導與協調;未於上述時間找到指導教授之學生應向學程主任提書面報告並接受輔導。

三、論文題目與內容:

論文題目應與非營利組織的議題相關,內容須能表明作者獨立綜合分析及批判之能力。

四、論文指導之終止: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指導教授得於徵求學程主任同意後終止指導論文之工作:

(一)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導選課或寫作論文;

(二)無正當理由長時間不與指導教授聯繫;

(三)未經指導教授同意,擅自更改論文題目或研究內容;

(四)其他指導教授認為無法繼續指導的情況。

五、變更指導教授

學生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指導教授時,應先徵得原指導教授之同意,再向學程主任提出書面申請。

柒、畢業及離校:

一、學生畢業論文口試及格後,應參酌口試委員意見修改碩士論文。完稿後經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測(比對結果不得高於20%)、由指導教授核可後,方能定稿。

二、提出正式碩士論文後,由本校授予非營利組織管理碩士學位。

三、辦理離校時,應繳交碩士論文於本學程辦公室、圖書館及註冊組,並至校內各相關單位辦理離校手續。

四、本校授予之碩士學位,經證明其碩士論文有抄襲或由他人代寫之情事時,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捌、其餘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輔仁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等相關辦法辦理。

玖、本辦法經學程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22/10/04
NPO學程學位考試辦法